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舶登記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30 條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以登記之先後為準。
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