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
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施行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前項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週期由鐵路機構依車種型式擬訂,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但鐵路機構擬訂之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級 別 │檢修週期 │
├────┬──────────┼───────┤
│一級 │使用期間 │二日 │
├────┼──────────┼───────┤
│二級 │公里數 │30,000 │
│ ├──────────┼───────┤
│ │使用期間 │一個月 │
├────┼──────────┼───────┤
│三級 │公里數 │600,000 │
│ ├──────────┼───────┤
│ │使用期間 │十八個月 │
├────┼──────────┼───────┤
│四級 │公里數 │1,20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