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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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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第 30 條
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備置歷年財務報表於所在地,供債權人及合夥人查閱或抄錄。
有限合夥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
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
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