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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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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 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 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 造私文書之罪名,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