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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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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舉發撤銷確定證明文件。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5 條
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