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0 條
工業區之用地,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工業發展或有更新之必要時,得
變更規劃之。但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編定之工業區,不受前條之限制
。
前二項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審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其收費
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