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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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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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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第 30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9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