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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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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N
第 30 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三十一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1 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債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銀行。
三、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福利貸款及有關不動產設施之投資。
四、投資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五、經儲金管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