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一、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二、調和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說明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調和會議進行原則。
三、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四、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五、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六、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