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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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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第 30 條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私立學校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時,應視各該校校舍建築、師資、設備、圖書及儀器等條件,並參酌國家社會需要審議之。已立案之學校,並應考核其歷年辦理成績。
私立學校依其籌設計畫為分年完成者,應按計畫實施;已立案者,其未達預定計畫部分,應俟其計畫完成後,始得招生。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39 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