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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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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30 條
具有期貨及證券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得同時辦理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第三條所定業務。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3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