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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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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
EN
第 2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