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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N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
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照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者。
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確認購貨人身分者。
五、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盤存者。
六、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稅或更正者。
七、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提供海關依法查案者。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EN
經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與其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應由核准登記之海關監管,並發給執照,以憑開業。該項執照有效期間三年,得申請延期三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申請,由海關重新審核發照。
免稅商店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除增資外,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惟所在地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免稅商店依本辦法自行設計印製之有關憑證報表、各項會計簿籍,應以電腦處理,並採永續盤存制存貨制度,逐日逐筆詳細即時建檔登載進、銷貨有關資料,以備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稽查。

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繕具「移倉申請書」,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並檢附裝箱單,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如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連線傳輸者,應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先行移運,並於連線恢復後儘速補傳。
前項移倉運送應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免稅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者,不適用之。
免稅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免稅商店銷貨時,應以二聯售貨單詳細登記購貨人護照、旅行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出售貨物之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所收貨幣種類、金額及銷售日期後,並經購貨人簽名。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銷貨時,其售貨單得免填列購貨人護照、旅行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及免經購貨人簽名。
前項出售貨物之貨物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以電腦條碼標示者,可免填報。
第二項售貨單,第一聯以電腦列印交購貨人收執,第二聯由免稅商店以電腦列印或電子儲存備查,並應將相關逐筆資料加以封裝,於網路及電腦主機設備能量有餘裕時,即分批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並於購貨人提貨完成時憑關港貿單一窗口回復傳輸成功訊息始得除帳。
前項售貨單,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調閱查核免稅商店保存備查之第二聯售貨單。
售貨單由免稅商店依本條規定,自行設計格式,於報經監管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可後使用。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
前項銷售貨物,購貨人依第五條規定於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時,業者應要求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將貨物交付予旅客。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之程序及作業方式,應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
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二、贈品贈與旅客時,應開立售貨單並將該贈品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其他非銷售貨物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始得使用。
免稅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每年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其盤存得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海關得派員會同辦理。
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其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但海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予以盤存。
前項盤存,事後發現錯誤時,得由免稅商店在該項貨物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但逾盤存之翌日起二週申請者,不予受理。
免稅商店應於盤存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根據上年度結算報告表,本年度盤存清冊、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及其他進出倉紀錄、報廢數等以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以一份紙本二份以電子媒體儲存,送交監管海關審核。但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以電子媒體儲存代替紙本,送交監管海關審核。
免稅商店年度盤存得申請海關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非上班時間盤存,其實施方式於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中訂定。申請非上班時間盤存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特別處理費。

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免稅商店有關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免稅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或磁碟片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監管海關進行查案,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免稅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