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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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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條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應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應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之。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
第 29 條
國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本署申請換發: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