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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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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
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至上校為限。
二、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之上校、少將,經國防部評審列報落選一次者,得於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8 條
軍官、士官於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