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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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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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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第 30 條
土地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44 條
(刪除)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15 條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第 123 條
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