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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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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