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N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