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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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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屆至前,得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提出現款聲明消滅拍賣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
前項拍賣標的物為不動產者,債務人提出現款之數額,應扣除依法核課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70 條
更生方案效力所不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或擔保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於拍賣公告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該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
前項情形,債務人未於受執行法院通知後七日內繳足現款者,仍由拍定人買受或債權人承受。
第二項拍賣標的物為土地者,其價額應扣除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規定,於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拍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