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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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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30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
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其事由之釋明。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
繳暫免之費用。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