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費用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30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
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其事由之釋明。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
繳暫免之費用。
1.
裁判字號:
36 年抗字第 6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訴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事由之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 以代之。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 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字樣,否則 該項書證尚難謂為代釋明之保證書。至能否供釋明之用,則仍應由法院為 之斟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