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
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其事由之釋明。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
繳暫免之費用。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訴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事由之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 以代之。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 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字樣,否則 該項書證尚難謂為代釋明之保證書。至能否供釋明之用,則仍應由法院為 之斟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