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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對於再復核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再復核申請人主張原評定影響審判獨立者,視為已完成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異議程序,再復核申請人應於再復核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
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職務監督權人所屬之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