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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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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N
第 30 條
法官會議所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之決議,院長應執行之;其他建議事項之決議,由院長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EN
第 3 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