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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 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 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 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 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 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