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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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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2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內之山地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