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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處務規程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新聞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基本國情、本院重要施政資料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本院重要政策文宣撰編、製作、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