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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地方法院分院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以外執行職務,但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 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下級法院 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之判決,或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均 不得提起上訴。同級法院之檢察官,對於非其所配置之法院之判決亦無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之權。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 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則第 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到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 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