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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主管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前項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