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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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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3-1 條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
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
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