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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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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EN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