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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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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
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