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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
主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務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優先由服務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