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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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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
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8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第 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