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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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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