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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人員,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本法適用對象,係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含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第一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