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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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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依法定提撥費率按月繳付基金之費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按月彙繳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