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3 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及給付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附表所稱以下或以上者,均含本數;表內附註欄所用名詞之定義,適用於表內相同用語。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 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眼。
二、耳。
三、口。
四、胸腹部臟器。
五、精神。
六、神經。
七、肢體或關節。
八、頭或臉部。
九、皮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