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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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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