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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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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