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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依前條規定程序申請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經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 EN
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