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程序申請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經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2 條
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