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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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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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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應分別收費。但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收費,以開發行為類別收費較高者收費。
同一開發行為,有數個開發單位共同提出單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時,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收取單一費用。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5 條
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