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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EN
主管機關受理原許可事項之下列變更申請時,應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許可從事油輸送或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新增作業船舶。
二、變更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變更責任保險證明。
四、變更船舶國籍證書。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業者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污染行為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