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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三、設施設置位置圖,須含周圍一百公尺鄰近關係道路、噪音敏感受體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設施設計聲功率及作業條件。
五、設施所在場所之其他噪音源種類、預定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配置圖及最大總噪音量評估表。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公私場所之設施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指定前已設置者,免申請設施設置許可證,逕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
前項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之種類、規模及其應申請許可證之類別,與易發生噪音設施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許可證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申請書與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許可證核(換、補)發、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屬公告指定前已設置之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屬公告指定後設置之設施,應檢具設施設置許可證影本。
二、完成設置之設施相片及圖說。
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之相片及圖說。
四、設施之操作時間、操作條件及維護計畫之資料。
五、試車噪音檢測報告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