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八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之收入。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輔導各級政府使用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各級政府於必要時得依據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21 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