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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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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