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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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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N
第 3 條
本標準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於收治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保險人後,符合前項附表規定者,得依附表所定支付點數申報費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39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