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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EN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作業。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