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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但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農藥管理人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