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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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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使用區內各使用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及其義務人。
二、分期分區完成期限。
三、經費及其來源。
四、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6 條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