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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前條被保險人以其本人所有之農業用地加保者,應將登記其本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出租。但有多筆農業用地,其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提供未滿六十五歲或農保年資累計尚未達十五年以上之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加保。
二、依法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三、無法從事農業生產。
前項農業用地為共有者,應將其應有部分全部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出租。
第一項第三款無法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應由被保險人投保之基層農會(以下簡稱投保農會),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審認之。
前條被保險人以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之農業用地加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
一、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所有人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二、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所有人已依第一項規定,將全部農業用地及該加保之農業用地辦理出租。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於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並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參加農保(以下簡稱續保):
一、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資格條件加保。
二、以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所定農會自耕農會員資格加保。